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並自107年2月12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之養護及管理,特設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以
下簡稱工程分局)。
第二條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之養護及興建。
二、國道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三、國道通行費之徵收。
四、國道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國道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六、國道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七、國道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事項。
八、國道維護、管理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國道工程事項。
第三條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職等。
第四條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