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檔案銷毀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修正

一、本局為積極辦理局內外各單位(機關)檔案銷毀工作,特訂定本作業
    程序。
二、各組室應依業務類別負責審查本局及局屬一級機關檔案銷毀屬各該組
    室業務範圍之保存年限;二級單位檔案銷毀,授權各該管機關自行負
    責審核。
三、作業程序:
  (一)本局及局屬一級機關擬銷毀檔案清冊,由秘書室依業務類別送各
        該業管組室審查。
  (二)各組室於審查時應逐案為之,對保存年限並得修改之。
  (三)審查完畢後經組室主管核章,退回秘書室續辦,並依分層負責核
        定之。
  (四)本局暨所屬機關銷毀檔案,依檔案法第十二條規定按行政體系層
        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四、責任區分:
  (一)本局及局屬一級機關報請銷毀檔案,應先經本局各組室及局屬機
        關內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分層負責人員審查保存年限,若有因保存
        年限不當而銷毀檔案情事,應由各該組室及機關負責。
  (二)局屬各機關對所屬單位(段、所、站、分站等)銷毀檔案應嚴加
        審核,由各該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