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檢視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修正
一、目的
為增進大客車行旅安全,特對雙車道(含)以下之山區公路幾何特性
及天候等因素進行檢視,並經勘查研判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或「
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
二、範圍
省、縣、鄉道公路雙車道(含)以下之山區公路。
三、辦理機關
1.省道路段: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
2.縣鄉道路段:縣市政府(縣道委託公路總局養護者,得由公路總局
養護工程處代辦縣道檢視作業)。
四、檢視原則
1.依據道路總寬度、平曲線最小半徑、隧道淨高、天候等因素(詳表
4.1) ,初步研判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應特別注意
路段」,並針對禁行大客車路段邀集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進行確認
。
2.檢視原則僅供現場會勘之參考,另需考量現況整體行車環境因素(
有無會車空間、有無固定班次之客運公車行駛及大客車肇事紀錄等
)及相關單位(如交通主管機關、警察機關、監理機關等)之意見
後判定。
表 4.1 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檢視原則表
┌─────┬────────┬───────┬───────┐
│ 檢視因素 │甲、乙類(中巴)│ 甲類大客車 │ 大客車行駛 │
│ │大客車禁行路段 │ 禁行路段 │應特別注意路段│
├─────┼────────┼───────┼───────┤
│道路總寬度│總寬度<5.5m且無│5.5m≦總寬度<│6.5m≦總寬度<│
│ │會車空間 │6.5m且無會車空│7m │
│ │ │間 │ │
├─────┼────────┼───────┼───────┤
│平曲線最小│平曲線最小半徑 │12m ≦平曲線最│15m ≦平曲線最│
│半徑 │<12m │小半徑<15m │小半徑<20m │
├─────┼────────┼───────┼───────┤
│隧道淨高 │隧道淨高<4.1m │隧道淨高<4.1m│4.1m≦隧道淨高│
│ │ │ │<4.6m │
├─────┼────────┼───────┼───────┤
│坡度及長度│>12%且150m │>12%且150m │-- │
├─────┼────────┼───────┼───────┤
│天候 │下雪、結冰 │下雪、結冰 │濃霧 │
└─────┴────────┴───────┴───────┘
五、核定程序
1.省道路段: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進行檢視(監理所配合協助),
經研判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
,其中屬「禁行大客車路段」應先與當地道安聯席會報及相關單位
至現場會勘決議認定。
2.縣鄉道路段:由各縣市政府進行檢視(監理所配合協助)(縣道委
託公路總局養護者,得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代辦縣道檢視作業)
,於縣市政府道安聯席會報提報「禁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行
駛應特別注意路段」,由道安聯席會報進行審核認定。
3.「禁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新增、里程
調整及解除時,請依照上述核定程序辦理。
六、公告作業
1.禁行大客車路段,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或「公
路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公告管制事宜。
2.大客車之分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分為甲、乙、丙、丁等
4類(甲類大客車係指軸距逾4公尺之大客車,乙類大客車係指軸距
未逾4公尺且核定總重量逾4.5噸之大客車,丙類大客車係指軸距未
逾 4公尺且核定總重量逾3.5噸而未逾4.5噸之大客車,丁類大客車
係指軸距未逾4公尺且核定總重量未逾3.5噸之大客車)。
3.省道路段:經核定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後,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
辦理公告,並知會公路總局及當地縣市政府。
4.縣鄉道路段:經當地縣市政府道安聯席會報審核認定列為禁行大客
車路段後,由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並知會公路總局及公路總局養護
工程處。
5.原公告路段經核定程序解除禁行管制時,亦請辦理廢止公告事宜。
七、禁制標誌設置
公告告示牌設於管制路段入口及可供大客車迴轉改道之適當位置處;
禁制標誌設於管制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1.省道路段: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負責設置公告告示牌及禁制標誌
。
2.縣鄉道路段:由縣市政府負責設置公告告示牌及禁制標誌(縣道委
託公路總局養護者,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代辦)。
3.告示牌及禁制標誌型式: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之相關規定辦理,禁制標誌之附牌依照管制種類分為 4種,相關標
誌圖說請參考附圖7.1及7.2。
八、審核資料(調查表)之公佈及更新頻率
1.「禁行大客車路段」及「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經權責機關
審核確認後,應將審核結果(調查表)公佈於所屬網頁,供用路人
查詢及行旅規劃之用,縣鄉道部分請知會公路總局,俾利彙整全國
省縣鄉道公路之檢核結果。
2.「禁行大客車路段」審核結果更新(含新增、里程調整及解除):
採「即報即辦」方式,經權責機關審核同意後,知會案關單位(公
路總局或當地縣市政府),據以即刻辦理網頁調查表更新作業。
3.「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審核結果更新(含新增、里程調整
及解除):如有更新情形,原則於每年 3、6、9、12月下旬由權責
單位知會案關單位(公路總局或當地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網頁調
查表更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