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檢視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修正
一、目的
為增進大客車行旅安全,特對雙車道(含)以下之山區公路幾何特性
及天候等因素進行檢視,並經勘查研判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或「
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
二、範圍
省、市、區、縣、鄉道公路雙車道(含)以下之山區公路。
三、辦理機關
1.省道路段: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
2.市區縣鄉道路段:縣市政府(縣道委託公路總局養護者,得由公路
總局養護工程處代辦縣道檢視作業)。
四、檢視原則
1.依據道路總寬度、平曲線最小半徑、隧道淨高、天候等因素(詳表
4.1) ,初步研判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行駛應特別
注意路段」,並針對禁行大客車路段由公路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
至現場會勘進行確認。
2.本檢視原則表(表4.1) 僅供現場會勘之參考,另需考量現況整體
行車環境因素(有無會車空間、有無固定班次之客運公車行駛及大
客車肇事紀錄、有無交通管制號誌或相關因應作為等)及相關單位
之意見後由公路主管機關判定是否禁行大客車。
3.前項檢視原則,公路主管機關因有特殊情形或必要之通行需求時,
在維護行車安全考量下,由公路主管機關依權責自行訂定通行管制
方案。
五、核定程序
1.省道路段: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進行檢視(視需要邀請監理機關
協助),經研判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
意路段」,其中屬「禁行大客車路段」應先與當地地方政府道安督
導(聯席)會報及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決議認定。
2.市、區、縣、鄉道路段:由各縣市政府進行檢視(視需要邀請監理
機關協助)(縣道委託公路總局養護者,得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
代辦縣道檢視作業),於縣市政府道安督導(聯席)會報提報「禁
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由道安督導(
聯席)會報進行審核認定。
3.「禁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新增、里程
調整及解除時,請依照上述核定程序辦理。
六、公告作業
1.禁行大客車路段,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或「公
路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公告管制事宜。
2.大客車之分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分為甲、乙、丙、丁等
4 類(甲類大客車係指軸距逾 4公尺之大客車,乙類大客車係指軸
距未逾 4公尺且核定總重量逾 4.5噸之大客車,丙類大客車係指軸
距未逾 4公尺且核定總重量逾 3.5噸而未逾 4.5噸之大客車,丁類
大客車係指軸距未逾 4公尺且核定總重量未逾 3.5噸之大客車)。
3.省道路段:經核定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後,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
辦理公告,並知會公路總局、監理所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4.市、區、縣、鄉道路段: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道安督導(聯席
)會報審核認定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後,由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並
知會公路總局、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及監理所。
5.原公告路段經核定程序解除禁行管制時,亦請辦理廢止公告事宜。
七、禁制標誌設置
公告告示牌設於管制路段入口前及可供大客車迴轉改道之適當位置處
;禁制標誌設於管制路段入口前顯明之處。
1.省道路段: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負責設置公告告示牌及禁制標誌
。
2.市、區、縣、鄉道路段:由縣市政府負責設置公告告示牌及禁制標
誌(縣道委託公路總局養護者,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代辦)。
3.告示牌及禁制標誌型式: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之相關規定辦理,禁制標誌之附牌依照管制種類分為 4種,相關標
誌圖說請參考附圖 7.1及 7.2。
八、審核資料(調查表)之公告及更新頻率
1.「禁行大客車路段」及「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經權責機關
審核確認後,應將審核結果(調查表)公告於所屬網頁,供用路人
查詢及行旅規劃之用,縣鄉道部分請知會公路總局,俾利彙整全國
省縣鄉道公路之檢核結果。
2.「禁行大客車路段」審核結果更新(含新增、里程調整及解除):
採「即報即辦」方式,經權責機關審核同意後,知會案關單位(公
路總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即刻辦理網頁調查表更新
作業。
3.「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審核結果更新(含新增、里程調整
及解除):如有更新情形,原則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下旬由
權責單位知會案關單位(公路總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據
以辦理網頁調查表更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