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重點工作管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執行績效、形塑願景目標並
激勵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重點工作係指以下各款:
(一)一百零六年度已核定納入實施之工作項目。
(二)各年度核定納入之工作項目。
三、追蹤管考
(一)由局長指派之業務督導主管督導各案工作之推動。
(二)承辦單位應依核定計畫期程積極辦理各項工作,並按月填列「本
局推動重點工作關鍵績效指標 (KPI)執行情形表」(附件)彙
送秘書室追蹤管考。
(三)承辦單位填列之「本局推動重點工作關鍵績效指標 (KPI)執行
情形表」,由秘書室審視加註管考說明後,送請各案業務督導主
管核閱,並分別提報局務會議、工程會報及監理運輸會報。
(四)計畫進度落後者,承辦單位應即積極確實檢討改善並於「本局推
動重點工作關鍵績效指標 (KPI)執行情形表」增列落後原因及
改善作為說明。
(五)計畫推動辦理期程因故需調整者,如不影響結案核定完成日期,
由承辦單位調整後逕送秘書室配合調整;如影響結案完成日期者
,由承辦單位簽奉核定後,送秘書室配合調整。
四、計畫完成結案申請
(一)承辦單位應於完成重點工作全部管制要項後一個月內簽陳核定結
案後,送秘書室解除列管及辦理後續獎勵事宜。
(二)秘書室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就前季已核
定結案之重點工作辦理相關敘獎事宜。
五、獎勵額度
(一)各案專案核配敘獎點數最高八點。
(二)同一提案曾獲獎勵者(含本局及上級機關),不再納入重複獎勵
。
(三)敘獎人員以實際參與辦理業務為限,提案單位應依據參與者對該
案參與程度與貢獻度公平合理研提敘獎核配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