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修正
第十條
運送人以公路運送者,其運送車輛應備有臨時通行證;其駕駛人或隨車護 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及攜帶證明書。 以公路運送者,其運送之容器應依
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 十款、第十一款之規定裝置及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