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加速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廢止

一、補助目的: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十六款規定施行
    前,為鼓勵業者提前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提升道路行車安全,
    爰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對象:使用中大型車輛未曾受補助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者(不
    含政府機關及國營單位所屬大型車輛、申請環保署補助淘汰老舊大型
    柴油車)。
三、經費來源:一百零八年度新臺幣五億九千三百萬元(由行政院第二預
    備金支應新臺幣五億八千四百萬元,另由本局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
    計畫支應九百萬元補助市區公車及國道、公路客運等車輛),將依實
    際情況有所增減。
四、補助設備: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十六款合於規
    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基準型)或以下任一裝置:
    (一)左右兩側視野鏡頭及可顯示車身兩側影像之車內螢幕(標準型
          )。
    (二)於車輛右側裝設一個外部近側視鏡並於車輛右前側裝設雷達警
          示系統(簡易型)。
    (三)可顯示車輛四周影像之環景顯示系統(環景型)。
五、補助金額(均未稅):
    (一)申請基準型、環景型、標準型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以每輛
          實際購置設備費用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元。
    (二)申請簡易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補助者:以每輛以實際購置設備
          費用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元。
六、實施期間: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七、補助原則:補助款核發之先後順位依申請時間決定,於 108年12月31
    日前完成申請符合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車輛均予補助。
八、申請文件:
    (一)填寫使用中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經費申請表。
          (如附件)
    (二)出具實際購置設備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正本。
    (三)須檢附佐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照片( 1、正面含車號需
          清楚, 2、左右兩側及車內顯示螢幕,每車共四張;另簡易型
          僅須正面及右側每車共二張)。
    (四)電匯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在實施期間內(以發票日為準,另郵寄以受理機
    關收件時間為憑),將車輛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未曾接受該設
    備補助者)。檢附申請文件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並完成車籍登記
    (不得跨區辦理)。
十、補助款撥付方式: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以電匯方式逕撥付補助款
    ,並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受款人以申請人(車主)為限。
十一、申請補助者依本規定申請補助之系統設備,應依申請計畫維持該系
      統正常功能運作至少一年;如查有故障或違反規定,應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已撥付之補助款應依該系統設備功能運作期
      間,按比例繳回補助款。
十二、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之當次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1.補助申請表檢具之文件不齊、模糊不清、金額不符等無法
              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者。
            2.補助要件不符。
            3.申請日期逾第六點規定之實施期間。
            4.統一發票所載日期非於實施期間。
            5.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二)本補助作業所有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
            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
            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本部其他計畫補助、或已獲他機
            關補助者,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