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裝置全球衛星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裝置具有
    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以下簡稱 GPS),即時監控並掌握危險
    物品車輛運送安全及流向,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但
    本局得於補助金額用罄後,提前停止補助。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近六個月內曾經申請取得載運危險物品臨時通行
    證之公司行號所屬車輛。
四、以每車輛裝置 GPS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為補助比例,最高以新臺幣二
    千元為上限,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相關費用。不包括軌跡
    資料回傳及後端資訊處理平台之通信月租費。
五、申請人應檢具以下文件,向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近六個月內曾經申請取得載運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之證明文件
          。
    (三)公司行號或其負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
六、業者申請補助裝置之GPS設備產品,應符合或具備下列規格或功能:
    (一)通過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電信終端設備審定之3G以上模組產品
          。
    (二)軌跡資料至少三十秒回傳一次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
          台。
    (三)介接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之資料轉拋介面應符合
          附件二規定。
七、經公路監理機關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以電匯方式撥付補助款,並於
    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受款人以公司行號或其負責人為限。
八、各公路監理機關檢核申請文件無誤後,製作各區監理所(含轄站)危
    險物品車輛 GPS補助彙整清冊(附表三)辦理核銷,並依會計法及審
    計法等規定妥善保管留存憑證。
九、申請人當次送件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監理機關將通知不
    予補助:
    (一)檢具文件不齊全或資料模糊不清致無法審核,經車籍所在地公
          路監理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二)申請日期逾第二點規定之實施期間;申請日期以向車籍所在地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之日為準。
    (三)非補助對象。
    (四)同一部車輛已依本要點獲補助後,再重複申請。
    (五)未完成車輛 GPS介接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經車
          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通知於二星期內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
          成。
    (六)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公路監理機關經查證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虛偽或造假不實者,應撤銷
    其補助,並向申請人追回全額補助款。
    車機訊號應維持正常運作至少三年,如有車機未依規定使用或不當使
    用致資料未能正確介接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經車籍所
    在地公路監理機關通知限期於二星期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撤銷
    其補助,並向申請人追回全額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