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服務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目的及定義:
(一)為健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本局)轄屬各服務區監視錄影
系統設置及管理,確保系統正常運作,維護場區治安、交通安
全;兼顧用路人權益保障及正確管理使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監視錄影系統係指本局各養護工程分局(含廠
商受本局委託設置之 POS系統監視器)設置於本局轄屬各服務
區賣場、廁所、停車場、重要車道出入口、公共設施點及辦公
處所四周等必須之監視錄影設備。
(三)本局所屬各服務區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依注意事項之規
定。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權責管理單位:
(一)執行單位:各服務區。
(二)管理單位:各養護工程分局。
(三)督導單位:本局業務組。
三、系統設置管理及維護:
(一)監視錄影系統應規劃設置於服務區對治安、交通及其他公共安
全上有需要設置之處所。
(二)監視錄影系統應建立即時維修機制,俾於執行單位檢視發生異
常或故障時能立即檢修,確保監視錄影系統正常運作。
(三)監視錄影系統攝錄蒐集之資料檔案,管理人應善盡保管責任,
且監視錄影系統有效保存期限為錄影當日起15日。但廠商設置
之監視錄影資料保管期限,依契約之規定。
四、資料管理及使用:
(一)監視錄影系統之操作、設備之檢視及資料之調閱、列印或數位
存取由各執行單位辦理;管理單位得隨時派員檢測及查核。
(二)為維護監視系統正常運作,執行單位應自行檢視運作狀況,如
發現有故障或異常情形,應即進行維修。
(三)監視錄影系統設備之檢查及維修、影像調閱等相關紀錄應設專
卷列管,備供查考。
(四)監視錄影系統各項設備,應依財產管理規定列帳管理,執行人
員並負保管維護責任。
(五)執行單位對監視錄影系統資料之利用應注意管制,遵守刑法妨
害秘密罪章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五、影像資料調閱:
(一)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而有下載、調閱、保存或扣押之必要時
,應依法配合。申請應敘明特定車號或特定期間,並附申請表
(附表 1),向各服務區駐區主管申請核准,始得調閱。公務
機關於申請服務區監視錄影調閱時,各服務區均須填寫調閱紀
錄登記簿(附表 2)。但公務機關檢具申請調閱之公函者,得
免附申請表。
(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調閱錄影畫面內容,填寫申請表(附表3-
1、3-2),敘明理由及用途,向服務區駐區主管申請核准,始
得調閱。
(三)各服務區受理前款申請案件之准駁程序及收費,準用「交通部
高速公路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第二
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並填寫調閱紀錄登記簿(附表 2),
如審核不通過,則由分局函文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敘明
駁回理由(附表3-3)。
(四)(刪除)。
(五)(刪除)。
(六)(刪除)。
六、設備維護及教育訓練
(一)監視錄影系統建置單位,應編列預算支應維修、運作、後續擴
充所需經費。
(二)執行單位對於本注意事項訂定之書表、設備檢查紀錄表(附表
4)、簽陳等,應比照文書作業相關規定併卷備查。
(三)管理單位對監視錄影系統之操作、使用人員,應施以必要的訓
練。以便能正確使用相關設備,發揮其應有功能。其代理人員
亦比照辦理。各專責人員異動後,新任人員應即辦理臨時教育
訓練。
七、督導考核:
(一)本局定期辦理督導考核各養護工程分局轄屬服務區管理作為、
系統管理及設備維護情形,另得不定期抽檢運作及督導執行情
形。
(二)各養護工程分局每二個月定期督導轄屬服務區監視錄影系統使
用情形,另應不定時檢視監視錄影系統有無正常運作(如附表
4)。
(三)各服務區管理人員每日應就該區監視錄影系統進行檢視,如發
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隨時保持正常
運作。並製作「監視器錄影系統檢查暨統計表」(如附表 5)
備查。
(四)經本局或各養護工程分局督導考核或不定期抽檢發現未依規定
辦理調閱、系統管理、檢修通知及設備維護之情形者,依相關
規定追究工作不力人員責任。
(五)(刪除)。
八、其他:
裝設於各服務區之監視錄影系統,相關保養、管理、定期檢視、安全
維護等任務分工事項,由各養護工程分局管理單位訂定計畫並落實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