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制(訂)定
壹、定義
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機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
款規定之機車。
貳、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規定
本契約條款出租人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充分向承租人說明,
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或以雙方同意之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
憑信守。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簽約日期:
二、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出租人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地址、聯絡電話
、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二)承租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合法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其他足
以辨識之證明文件、地址、聯絡電話;承租人為多數人者
,亦同。
三、機車租賃標的
本契約租賃機車(以下簡稱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詳如附
表一。
四、租賃期間、油表用量、騎乘里程及營運範圍
本契約應載明租賃期間及其計算方式;出租人並應載明承租人出
車、還車里程、油表用量及出車、還車時間、營運範圍等,詳如
附表二。
五、保險
本機車之保險除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出租人另就本機車投
保下列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竊盜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車體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其他:_____。
六、租金支付、擔保方式及返還
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_____。
擔保方式約定如下:
□出租人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出租人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2﹑擔保品:_____。
出租人於承租人還車時,經檢查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確無損
壞或遺失後,應即無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七、租金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
本契約應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承租人於約定使用時間
屆滿前提前還車之費用退還方式,及承租人因故無法依約還車之
費用計算方式。但因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承
租人不能依約定時間還車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有前項但書情形,且得為通知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
第一項但書情形致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還車者,其退還費用應依
實際使用時間按比例計算之。
八、交/還車與使用能源種類
本機車使用能源種類為:(請勾選)
□1﹑九八無鉛汽油。
□2﹑九五無鉛汽油。
□3﹑九二無鉛汽油。
□4﹑電能。
□5﹑其他:_____。
除電動機車外,使用中承租人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出租人交
車予承租人前,應提供:(請勾選之)
□油量僅供騎至最近加油站。
□油箱加滿。
如提供電動機車租賃者,出租人應充分揭露充電站(須承租人自
行充電或換電者)、電池剩餘電量、電池更換方式、相關服務費
用等相關資訊。
九、使用機車之禁止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
、不當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或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之行為。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不得為酒駕、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
承租人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本機車,並不得擅交承租人以外之人
駕駛使用。
違反前三項約定,承租人得為通知者,應通知出租人,出租人獲
承租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知悉時,得終止租賃契約,如另有損害
,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十、隨車攜帶證件及相關費用支付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隨車攜帶出租人交付之相關文件(得以電子
化形式提供)。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等費用,除依法令或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外,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因違反雙方約定或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罰鍰
部分,應由承租人負責繳清,如由出租人代為繳納者,承租人應
負責償還;牌照或機車被扣部分(含代保管及吊扣),自被扣之
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如於租賃期間內者,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
求租金之給付;如已逾租賃期間者,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相當
租金之損害賠償。
十一、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使用本機車,不得有不
當操作、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機車等行為。
十二、出租人之義務
出租人應確保租賃期間本機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
承租人於取車後_____分鐘 (至少五分鐘)發現機車及隨車配
件、配備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出租人
不得收取費用。
本機車如發生故障,承租人應立即通知出租人處理或至出租人
指定之保修廠做緊急修護,並得要求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
約。
十三、出租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人違反本契約所應負之義務,致承租人受有損害者,應對
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之處理方式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正當理由不能向警察
機關報案或非屬警察機關受理之情形外,承租人應立即報案,
並通知出租人後,將機車送雙方合意廠修理,如無法合意,則
送原廠修理。
前項情形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必要合理
之拖車費、修理費應由承租人按其歸責情節輕重負擔,但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如修理期間於租賃期間內者,出租人得向
承租人請求租金之給付;如已逾租賃期間者,出租人得依第十
五點第二項規定,向承租人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十五、機車毀損之賠償方式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機車毀損無法修復或修復需費過
鉅者,承租人應照當時市價賠償。
前項機車毀損但可修復者,其損害賠償基準如下,最長以十五
日為限:
(一)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七日以內(含)者,應償付
該期間相當租金__(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之損害賠償
。
(二)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第八日至十五日(含)者,
應償付該期間相當租金__(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之損
害賠償。
前項毀損之機車,如為大型重型機車且因待料期間超過十五日
者,該期間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最長以
三十日為限。
十六、機車遺失或被盜之處理方式
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但有
不能報案或通知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之計算,應按其歸責情形之輕重,
並參酌有無尋獲、有無保險、機車殘值等情形綜合酌定之。
十七、還車地點
承租人還車地點如下:
□出租人原交車地點:()。
□其他地點:()。
前項還車地點,如係勾選其他地點者,出租人收費方式如下:
□不另收費。
□另收取費用,相關費用計算如下: _____。如出租人未載明
費用計算基準者,即視為不另收費。
承租人如於第一項地點以外之地點還車,出租人得酌收相關費
用,並應載明其計算方式及額度。
十八、延長租賃期限
本契約如有確定租賃期間者,承租人欲延長本機車之租賃期限
時,應事先聯繫並取得出租人之同意,始為有效。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三、不得記載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之文字。
四、不得記載出租人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之內容。
五、不得記載出租人免除或減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
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六、不得記載違反誠實信用或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七、不得記載不交付契約書予承租人。
八、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