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穩定就業留才方案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並自111年9月14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本局)為協助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大客
車駕駛人才之延攬及培育,並促進其就業穩定,特訂定本要點辦理相
關補助。
二、補助對象:公民營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下稱業者),僱用前半年
內未在我國境內擔任大客車(即營業大客車、營業遊覽大客車、營業
交通大客車、自用大客車等。但國軍編制內大客車不在此限)駕駛員
且可提出證明文件者,擔任營業大客車(綠底白字號牌)駕駛員達第
三點規定一定期間,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補助條件及基準:
(一)連續僱用滿三個月,補助駕駛訓練費用;其開、結訓日期之一
應介於補助期間(補助期間由本局公告之,下同):
1.原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
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為上限,以訓練費用收
據為準,超過部分不予認列。
2.原持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費用,
以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為上限,以訓練費用收據為準,超
過部分不予認列。
(二)前款駕駛訓練期間,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以上之生
活津貼者,補助該駕駛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半數,每日以新臺
幣四百二十五元為上限,按實際參加駕駛訓練期間(開訓日至
結訓日,假日照給)計算,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以
五十六日為上限,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以三十五日為上限。
(三)連續僱用滿六個月及一年,分別補助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三
萬元;其參加駕駛訓練之開、結訓日期之一或開始僱用之日應
介於補助期間。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之穩定就業獎勵金或其
他類似補助,得重複申領本款補助,但以各該獎勵金或補助未
明定不得重複請領者為限,並應於申請時如實申報。
前項三款補助項目,符合其中一款以上之條件者,得就符合之全部或
部分提出申請。每一項目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補助款之用途及使用範圍:以支付駕駛訓練費用,及發給當事駕駛員
,並取得相關憑證者為限。
五、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之業者,應於要點發布日起一個月內將相對應之積極
留才措施檢送主事務所所在地監理所備查。涉及市區汽車客運
業部分,應同時檢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二)每年五月及十一月為受理請款期間,業者應備文向主事務所所
在地監理所申請。
(三)申請時應備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清冊(附件一)。
2.收據(附件二)。
3.駕駛員之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同一駕駛員印於同一頁A4紙
上)。
4.駕駛員受僱前半年內未在我國境內擔任大客車駕駛之證明文
件(如勞保投保資料、當事人切結書等)。
5.僱用駕駛員達各該補助規定期間之證明文件(如勞保證明文
件、薪資給付證明文件等)。
6.申請駕駛訓練費用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
機構開具之訓練費用收據正本。
7.申請駕駛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
駕駛訓練機構開具之訓練天數證明(載明開訓及結訓日期)
,及當事駕駛員獲撥該津貼(含業者自籌部分金額)之收據
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8.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補助者,應備當事駕駛員獲撥該獎勵金
之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業者僱用駕駛員達各該補助規定期間者,應於最近一次受理期間提出
申請。但受理期間當月達各該補助規定期間者,得於下次受理期間提
出申請。
六、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各區監理所受理申請時,應就補助對象資格、申請補助條
件及金額、應備文件等詳加審查。
(二)本局及受理之監理所,為審查本要點補助,得請業者或當事駕
駛員提出其他佐證資料,或約詢之,業者及當事駕駛員應予配
合。
(三)受理之監理所函請補件者,應於文到三日內完成補件。
(四)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不予補助。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由受理之監理所核定補助金額
,配合本局預算作業時程核撥款項。
(二)業者所送憑證,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經核定
補助後,各項申請文件即由受理之監理所留存辦理核銷,不予
發還。
(三)受理申請之監理所,應將核定補助情形函知本局。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及受理之監理所得派員實地瞭解業者留才情形,並適時輔
導。
(二)本要點補助作業所有申請文件及其規定應檢附文件,均為補助
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造假
不實、已獲他機關補助而未如實申報者,應撤銷補助,申請人
並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本局並得停止受理該申請人之申請。
九、本要點受理申請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補
助。
前項日期,本局得視申請情況及預算額度,公告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