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局推動機車駕駛訓練制度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參與機車駕駛訓練,增進
    駕駛人防衛駕駛及安全駕駛之觀念,保障駕駛人生命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受補助對象及補助項目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須係於符合附件一規定之公營或立案民營汽車駕駛
          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駛訓練機構)完成該機構辦理輕型及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訓練之學員;其應經由駕駛訓練機構於當年
          度補助期間內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不得跨年度申
          請。
    (二)受補助對象得請領補助之訓練項目如下:
          1.場地訓練:指完成駕駛訓練機構場地訓練,並於補助期間內
            考取駕駛執照(以發照日為準)。
          2.道路駕駛訓練:指補助期間內,於考取駕駛執照前,至駕駛
            訓練機構申請學習駕駛證參加道路駕駛訓練(以結訓日為準
            )。
          3.道路安駕訓練:指持有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含)以上之駕
            駛執照,於補助期間內,至駕駛訓練機構參加道路安駕訓練
            (以結訓日為準)。
    受補助對象請領前項補助,除應完成第三點公告之訓練課程及時數外
    ,須至「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台」完成評量及至監理服務網登錄評量
    紀錄,另若有政策推動所需,並配合填寫本補助計畫調查問卷。
    第一項第二款補助,每人至多請領二項為限。但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及第三目訓練屬相似類型訓練,僅得擇一申請,且申請道路駕駛訓練
    者,須完成場地訓練。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金額、名額與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由本局另行公
    告,並得依政策需要或實際補助情形調整。
四、受補助對象請領補助之方式如下:
    (一)場地訓練:學員本人完成訓練並考取駕照後,由駕駛訓練機構
          為申請人,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冊報申請補助。
    (二)道路駕駛訓練:學員本人完成訓練後,由駕駛訓練機構為申請
          人,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冊報申請補助。
    (三)道路安駕訓練:學員本人完成訓練後,由駕駛訓練機構為申請
          人,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冊報申請補助。
五、駕駛訓練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及領取補助:
    (一)申請時得依下列方式之一送交「駕駛訓練機構申請補助彙整清
          冊暨領據」(以下簡稱申請補助清冊,如附件二),其中簽名
          欄應由受補助對象收訖補助款後,親自簽名:
          1.先行墊付補助款者:送交受補助對象簽名之申請補助清冊。
          2.未墊付補助款者:送交簽名欄空白之申請補助清冊,於當地
            公路監理機關撥款並交付受補助對象後,再送受補助對象簽
            名之申請補助清冊辦理檢核。
    (二)申請道路駕駛訓練或道路安駕訓練補助者,應檢附收據及結訓
          證明影本(附件三)。
    (三)受補助對象如無法親自至駕駛訓練機構領取補助者,需填寫委
          託書(附件四),由被委託人持委託書及受補助對象身分證影
          本代為領取;委託書應併同其他申請文件,送當地公路監理機
          關檢核。
    駕駛訓練機構冊報結訓名冊時,應確實檢核受補助對象資料,確認無
    誤後,註記申請補助項目;受補助對象如同時接受其他機關同性質項
    目之補助,亦應載明。
    駕駛訓練機構應檢核受補助對象確於冊報結訓名冊之補助名額內,並
    備齊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資料,於每月十日前,送予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
六、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查申請案件及撥付補助款流程如下:
    (一)控管名額及確認受補助對象:應視各駕駛訓練機構結訓名冊預
          為控管補助名額,及檢視公路監理系統內,受補助對象是否符
          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項之「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台」評量及
          至監理服務網登錄評量紀錄及第三項規定;如已接受其他機關
          同性質項目之補助,且補助總額超過其負擔學費者,將扣除超
          過負擔金額之補助款。
    (二)審核申請文件是否完整正確:依第五點規定審核駕駛訓練機構
          所送申請文件是否完整與補助人數及資料是否正確;確認後於
          公路監理系統駕駛執照頁面註記受補助之學員。
    (三)撥付款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前款審查,應每月依申請補
          助名額將補助款撥付各駕駛訓練機構。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核銷作業時,憑證留存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依
    會計法及審計法等規定妥善保管,並提供「各區監理所(含轄站)轄
    管駕駛訓練機構補助彙整清冊」(附件五)予本局。
七、補助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以本局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
    公告補助期間屆滿前,如補助經費用罄,本局得公告提前終止補助或
    不予受理申請補助。
八、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駕駛訓練機構
    不予補助:
    (一)申請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
    (二)受補助對象未完成第三點公告之各類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
    (三)受補助對象未依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至「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台
          」完成評量及至監理服務網登錄評量紀錄,經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
    (四)同一受補助對象已領取本局相似類型之駕訓補助,重複申請。
    (五)受補助對象完成場地訓練並考取駕照、完成道路安駕訓練或道
          路駕駛訓練時間,已逾當年度公告辦理補助期間。
    (六)申請文件有不實或造假情事。
    (七)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本要點所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應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
    ,受補助對象及駕駛訓練機構均應切實遵守;如經查證有虛偽、造假
    不實或未符合法令相關規定者,撤銷補助,已撥付之款項,駕駛訓練
    機構應無條件退還。
九、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每月辦理不定期督導查核,其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查核轄管各駕駛訓練機構普通重型機車班別學科及術科教學
          至少一次(實地學科教學查核次數可算在原三分之一限額內)
          ;並依照本局訂定之「加強駕訓班落實機車教學訓練策進作為
          查核紀錄表」抽查學員補助資料與教學紀錄、簽名及影像等是
          否相符。
    (二)應至少隨機抽查一梯次之學科、道路安駕訓練及道路駕駛訓練
          教學影像;駕駛訓練機構應確保學科影像保存三個月,道路安
          駕訓練及道路駕駛訓練影像保存一個月。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依本局分配之名額,以轄管駕駛訓練機構冊報結
    訓名冊預為控管補助人數,本局將不定期審視並滾動式分配補助名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