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十章 其他業務
第一節 代辦業務
第三百二十一條
政府機關接受經交通部核定之委託承辦業務,為代辦業務。
第三百二十二條
代辦業務由委託者與郵政機關訂定合約辦理。合約未訂定事項,依郵政 有關法令之規定。 代辦業務依其性質除付郵政資費外,並另付手續費。
第三百二十三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