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修正

第六章 保險單借款
第十九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
過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借款利率,由臺灣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第二十條
借款利息,自借款交付之日起按單利計算。要保人還款時,得將本息一部
或全部償還,其利息計算至償還前一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