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 過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借款利率,由臺灣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借款利息,自借款交付之日起按單利計算。要保人還款時,得將本息一部 或全部償還,其利息計算至償還前一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