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 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