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簡易人壽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
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
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第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銷售保險商品,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交通部及
金管會核准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