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並自110年7月27日生效 修正

一、依據
    為執行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
    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項目
    (一)稽核單位之組織與權責
          1.未設置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並派任等同於副總經理職級
            之人員擔任總稽核,或總稽核有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衡突
            或牽制之職務。
          2.稽核人員(其中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未依據投資規模、業
            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充足之稽核人員。
          3.稽核單位未配置電腦稽核人員。
          4.稽核人員之資格及訓練不符「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
          5.稽核工作手冊(含電腦作業稽核規範)未於每年三月底前,
            配合業務參照上年度修正之有關法令規章及內規增修。
          6.稽核單位未參與增修與電腦作業及內部控制有關之規範。
          7.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其他管理單
            位之查核次數未符合規定。
          8.稽核單位查核報告未依限(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交
            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稽核單位之查核報告未函送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
            所函送之查核報告經實地檢查發現與原報告不符。
         10.一般查核報告內容未揭露下列項目:
           (1)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資產品質、
              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
              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
              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
              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2)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
              人員之懲處建議。
           (3)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交通部、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
              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
              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11.內部稽核所發現缺失,未於查核報告揭露。
         12.內部稽核有欠確實。
         13.內部稽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未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14.未對業務單位自行查核人員辦理適當查核訓練。
         15.對自行查核報告所發現缺失,未督促改善。
         16.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及監察人所提檢查意見及追蹤改善辦
            理情形未依規定以書面提報董事會、監察人。
         17.對金融檢查機關通知辦理之專案檢查未依限(收文後一個月
            內)完成檢查工作並函報。
         18.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所提列意見,未依指定期限函覆改
            善辦理情形,並於三個月內辦理實地覆查,並函覆改善情形
            。
         19.受檢單位申覆檢查意見改善情形與事實不符,稽核單位未確
            實審核,仍就原申覆意見函報。
         20.對於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未於事件發現當日(最遲
            不得逾次一營業日)電告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
            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並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詳細資
            料或後續處理情形。對上述案件之缺失應每三個月覆查一次
            ,至改善為止。
         21.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係肇因於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
            明顯缺失。
         22.對於重大內部控管(如:舞弊案件等)之相關作業缺失,內
            部稽核報告未揭露相關查核意見。
         23.未將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檢查意見、稽核單位檢查結果暨
            內部單位自行查核辦理情形列為管理及營業單位績效考評之
            重要項目。
         24.營業年度終了總經理未依「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
            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並與董事長、總稽核、總機構
            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聲明書。
         25.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
            未由總稽核簽報並報經董事長核定。
         26.對委外事項未定期稽核,或未留存紀錄以供查核。
         27.對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
            公司之函令要求列入內部稽核查核重點之業務,未列入內部
            稽核之查核項目。
         28.對法令遵循制度是否建立書面之執行計畫,俾利各單位遵守
            法令事務之諮詢、協調、溝通及有效執行等,未列入查核項
            目。
         29.對法令遵循制度,是否依據遵循計畫,設計相關遵循事項自
            評工作底稿據以自評,或自評頻率是否至少每半年乙次等,
            未列入查核項目。
    (二)督導業務單位之成效
          1.年度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
            郵政儲金匯兌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遭罰
            鍰處分或移送法辦者。
          2.金融檢查機關前次檢查意見,經覆查仍未改善者。
          3.辦理自行查核工作有欠確實。
          4.自行查核辦理次數未符規定。
    (三)稽核單位績優事項
          1.稽核人員(其中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配合分支單位之增設
            及業務之成長適度增加。
          2.辦理內部稽核或自行查核發現舞弊案,經查屬實。
          3.稽核單位對內部稽核制度主動提列具體改進或研擬措施(如
            電腦稽核軟體之開發)並付諸實施。
          4.稽核單位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主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並付諸
            實施。
          5.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
            階層採納,將肇致發生重大損失或舞弊,稽核單位立即作成
            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同時通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且經查其通報內容屬實者。
    (四)其他重大事項。(例如:前述考核項目以外之重大事項,足以
          影響內部稽核執行成效之情事,或考核基準日以後發生之重大
          事項)。
三、評分標準
    (一)原始總分均為九十分。
    (二)稽核單位有第二點考核項目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第九目、
          第十一目、第十二目、及第十四目至第二十九目之情形時,每
          一事件扣五分,有第七目、第八目、第十目、第十三目之情形
          時,每一事件扣二分。
    (三)業務單位有第二點考核項目第二款內任一目之情形時,每一事
          件扣一分,每一目扣分上限為五分。
    (四)稽核單位有第二點考核項目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之情形時加
          五分,有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情形時,每一事件加一分,上限為
          五分。
    (五)本公司有第二點考核項目第四款之情形時,每一事件扣五分。
四、考核結果之處理
    考核結果列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審核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