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陸郵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修正
一、為配合政府擴大兩岸郵政業務合作,便利兩岸人民聯繫與交流之大
陸政策,處理兩岸郵政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有關大陸郵件之處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萬國
郵政公約、兩岸協議及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大陸郵件,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互寄之各類函件、包
裹及快捷郵件。
三、收寄範圍:
(一)函件:含航空及水陸平常函件及掛號函件(包括信函、郵簡、
明信片、印刷品、新聞紙、雜誌、盲人文件、小包),每件重
量不逾二公斤,但印刷書籍得展至五公斤,盲人文件每件不逾
七公斤。
(二)包裹:含航空及水陸包裹,每件重量不逾三十公斤。
(三)快捷郵件:每件重量不逾三十公斤。
四、交寄方式:零星交寄航空或水陸平常函件貼足郵資直接投入各地信
筒箱,大宗函件、掛號函件、包裹及快捷郵件應向各地郵局窗口交
寄。
五、郵資:按照寄「大陸郵件資費表」規定收費。
六、封面書寫:郵件封面應分別書寫收、寄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及詳細
地址。
七、禁(限)寄物品:
(一)萬國郵政公約禁止交寄者。
(二)郵件處理規則及其他法令、相關規定禁止交寄者。
(三)依大陸地區法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禁止交寄者。
八、驗關:自大陸地區進口之包裹、快捷郵件及貼有「報關簽條」或附
有「報關單」之函件,或經海關認為裝有可能應納稅物品之郵件,
均應辦理驗關手續。
九、投遞:自大陸地區進口之各類郵件,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及郵件
類別,比照國際進口郵件封發各投遞局,並按址投遞。
十、查詢:
(一)平常函件概不受理。
(二)掛號郵件(包括函件及包裹)及快捷郵件查詢時,應檢同原執
據向原寄郵局辦理。掛號郵件查詢期間自原件交寄之次日起算
六個月,快捷郵件查詢期間自原件交寄之次日起算三個月為限
,逾期申請查詢者,郵局得不受理,並不負補償責任。
(三)查詢免收查詢費,但以傳真方式辦理者,除快捷郵件外,應支
付相關費用。
十一、補償:掛號函件、包裹及快捷郵件之補償要件、補償金額及退還
郵資,比照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快捷郵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