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節目中繼業務資費率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至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地面站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 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 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 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
申請地面站經營者,應依交通部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特許費、審查費、審 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