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廢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地面站經營者之負責人與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電信法及其 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