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加值業務營業規章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章所稱電信加值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利用本公司之電信機
  線設備所提供之電信加值型服務。
第三條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一、分封交換式數據通信業務。
  二、網際資訊網路業務。
  三、傳真存轉業務。
  四、電傳視訊業務。
  五、證券、金融財經資訊網路系統。
  六、公路監理資訊業務。
  七、視訊會議業務。
  八、公眾信息處理業務。
  九、電子文件交換業務。
  十、航空訂位網路業務。
  十一、公眾數據處理業務。
  十二、其他電信加值型業務。
第四條
  本業務所需電信機線設備之租用,依本公司相關業務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
  本業務系統端所需各項硬體及軟體設備,均由本公司提供。
第五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
  異動時亦同。
  前項申請得配合用戶特殊之需求,另以簽訂契約之方式辦理之。
第六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本公司應載明於申請書表之
  內。
第七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通知用戶更換用戶號碼或用戶識別碼,用戶不
  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八條
  用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號碼簿。但用戶要
  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者。
  二、臨時租用:用戶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
      不滿一個月者。
      前項租用期間,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用戶特殊需要另訂之。
第十條
  本業務各系統之作業時間為每週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時。但業務性質特
  殊者,本公司得另訂系統之作業時間。
第十一條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暫時縮短或停止作業時間。但應於
  三日前公布或通知用戶。
第十二條
  用戶儲存於本業務系統之資訊,本公司應負保管之責。
  前項資訊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毀損時,本公司除賠償該資訊當月
  份之儲存費或處理費用外,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業務相關系統可供用戶儲存信息之期間,由本公司視設備情況另訂之
  。
第十四條
  網際資訊網路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
  戶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用戶使用傳真存轉業務時,系統應於傳送之文件上附加表頭,註明發、
  收信人電話號碼、發信人之名稱、通信時間及頁數,發信人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用
  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
  用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
  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按第十七條之規
  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者,
  其租費之扣減按下列規定辦理。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
  一、一般租用:通信連續阻斷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減全月租費之十五
      分之一。但不滿一日部分,不予扣減。
  二、臨時租用:通信連續阻斷每滿十二小時者,其租費扣減一般租用全
      月租費之十五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
      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
      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前項阻斷不通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發現或接獲用戶通知之時間為
      準。
第十八條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自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
  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用戶通知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
  ,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
  用戶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三日前通知本公司。但
  業務性質特殊者,本公司得另行訂定通知期限。
第十九條
  本業務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
  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條
  用戶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
  應照繳。
第二十一條
  用戶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所規定之最
  低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最終止租用之原因不
  可歸責於用戶者,免予補繳。
第二十二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
  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經再限期繳清
  ,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其租費結算至拆機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業務之資訊提供者所提供之資訊來源應合法,並對所提供之資訊應負
  完全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資訊使用者與資訊提供者間因使用本業務而發生紛爭,應由雙方自行解
  決,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如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或擅自複製他人資訊
  轉售、轉載或危害通信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
  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
  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視欠費情形停止用戶所租其他電信設備之通信。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用戶不
  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或通
  知用戶。
第二十八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章自公告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