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出租電路業務營業規章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 制(訂)定

第二章  電話、電報電路業務
第二十五條
  電話、電報電路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長途電路,供用戶通話或通報之業
  務。
第二十六條
  用戶租用電話、電報電路每日使用時間,規定如下:
  一、全日使用:全日二十四小時均使用者。
  二、部分時間使用:每日一次或多次,每次至少需連續租用三小時者。
      為配合用戶需要,經特殊設計之電話、電報電路,僅適用於全日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