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出租電路業務營業規章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 制(訂)定

第四章  區域網路業務
第三十一條
  區域網路業務係指本公司在特定區域內裝設專用之高速通信網路,供用
  戶作數據、聲音、影像等之傳輸與處理之業務。
第三十二條
  區域網路業務所需設備之供租按下列規定:
  一、區域網路系統由本公司裝設與維護,用戶終端設備得由用戶自備與
      維護。
  二、區域網路系統對外通信,其轉接設備以由本公司供租為原則;本公
      司不供租者,得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第三十三條
  申請建設或擴充區域網路系統應由申裝代表提戶出申請。本公司得視實
  際需要通知用戶先行繳納部份工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