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出租電路業務營業規章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 制(訂)定

第五章  高速數據交換業務
第三十四條
  高速數據交換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訊框傳送、非同步傳送模式等高速數
  據交換網路,供用戶作數據通信、視訊會議及多媒體等資訊應用之業務
  。
第三十五條
  用戶申請租用高速數據交換業務者,可依兩端用戶之實際需求設定發信
  及收信之約定資訊速率。
  前項所稱約定資訊速率係指在正常情形下,高速數據交換網路訊框傳送
  方式容許固定通信每秒傳送之資訊量。
第三十六條
  每一固定通信之約定資訊速率最小為每秒一六、000比次,最大不得
  大於通信埠之速率,其增加以每秒四、000比次為一累計單位。
  本公司為配合不同網路系統之運作,得調整前項所稱約定資訊速率。
  每一通信埠之發信或收信,約定資訊速率緩和不得大於通信埠速率之二
  倍。
第三十七條
  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傳送資訊量不超過約定資訊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時間
  每秒收信資訊量總和不大於其通信埠速率時,資訊均可傳送至收信端,
  如每秒傳送資訊量超過約定資訊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收信資訊量
  總和大於通信埠速率時,則部分資訊將因溢流而無法傳送至收信端,該
  部分無法傳送完成之資訊,用戶須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