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出租電路業務營業規章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 制(訂)定

第六章  光纖電視電路業務
第三十八條
  光纖電視電路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光纖電路,供用戶傳送有線電視信號
  之業務。
第三十九條
  光纖電視電路業務傳送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調幅(AM)方式傳送:指利用調幅光纖有線電視發訊機將多頻道調
      幅射頻電視信號轉換為光信號後由光纖傳送至一定距離,再由調幅
      光纖有線電視收訊機接收光信號還原成原來的多頻道調幅射頻電視
      信號。
  二、數位( DIGITAL)  方式傳送:指利用光終端設備將數位電視信號
      轉換為光信號後由光纖傳送至一定距離,再由光終端設備還原成原
      來的數位電視信號。
第四十條
  光纖電視電路業務租用對象規定如下:
  一、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符合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依法設立之廣播電視事業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頻道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撥送系統者
      。
第四十一條
  光纖電視電路由本公司依用戶個別需要專案設計建設供租,但以提供用
  戶單向傳送電視信號為限。
第四十二條
  用戶申請使用之傳送方式如因技術條件無法提供時,本公司得請用戶申
  請使用不同之傳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