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出租電路業務營業規章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 制(訂)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提供適當之場所及電力、空調等設備供本公司設
  置電信終端設備之用。
第四十四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
  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視欠費情形停止用戶所租其它電信設備之通信。
第四十五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及本公司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
第四十六條
  本規章自公告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