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際電報電話電路租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五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內用戶為其業務上之需要,以電傳打字機或電話與國外指定用戶直接 相互通報或通話,向國際電信管理局租用國際電報或電話電路,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