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器材之裝設、持有除按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各機關團體、公私機 構或個人申請裝設或持有專用無線電台(機),應依專用電信設置規則辦 理。
電信管制器材之許可廠商為設置專用無線電者製造、販賣、裝設、修理無 線電收發信機時,應請其提出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之架設許可證、電台執 照始得辦理。
交通部電信總局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前往各裝設、持有電信管 制器材之機關團體、公私機構或個人檢驗其無線收發信機之技術特性、數 量及電台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