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依本規則核准發給之執照,應徵收執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附件]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五冊15390-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