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 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第十七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總工程司襄助總 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第十八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 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第十九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 管及所屬機構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 關人員列席。第二十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 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