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廢止
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期間)受理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期間,由電信總局公告之。
第十五條
(申請方式)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三份,向電信總
局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實驗計畫書(應檢附唯讀光碟片一份,電子檔案應以Microsoft Wo
rd 7.0版本製作)。
三、獲准設立之文件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等相關證明。
依前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於遞件後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申請書及實驗計畫書之內容)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申
請人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聯絡電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
居所。以合作方式共同提出申請者,應指定其中一人為申請人。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目的及必要性。
二、實驗項目及方式。
三、實驗區域。
四、通信型態。
五、電信設備設置及使用概況。
(一)電信設備清單。
(二)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基地臺預定設置之地點及數量。
(三)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四)實驗系統擬提供之服務項目。
(五)實驗頻率、頻寬、最大發射電功率、電波涵蓋範圍、調變方式
、天線性能等。
(六)空中介面規範。
六、實驗規劃:
(一)預定開始實驗及終止實驗之日期。
(二)使用者人數及選擇使用者之條件。
(三)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四)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七、使用者及社會大眾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前項實驗計畫書應以A4版面、直式橫書方式撰寫。
申請書或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電信總局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核准。
第十七條
(實驗案之核准)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案件,由電信總局依實驗之必要
性、具體性與適當性等原則、及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之使用情形核准之
。
實驗用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數申請人規劃之實驗區域
及實驗頻率有所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核准之。但電信總
局於必要時,得限期要求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