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辦理員工休假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74年1月30日 制(訂)定

一、依據:交通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關員工請假原則第十七條、十八條、
    十九條之規定。
二、一般規定事項:
  (一)凡前三年一月以前入局現仍在職之正額員工,合於左列各項規定
        者,均准照規定給予休假。
        1.上年年終考成在七十分以上(含七十分),或經考評准予加薪
          者。
        2.上年度(稱年度者,係指曆年,以下同)二月以後升資晉級,
          依規定不予考成者。
        3.上年度未受記大過以上處分(含記大過)或懲戒處分者,惟在
          同一年度內之功過可以相抵,且大過不含累積大過。
  (二)員工請假原則第十七條所謂「滿三年者,第四年起」,係指員工
        繼續服務滿三年,並經參加當年考成後,依曆年計算之次年而言
        ,餘同。
三、員工休假年資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前為本局或所屬機構雇工(工友)經升敘後前後年資銜接未中斷
        者,其年資准予合併計算。
  (二)新進人員年資自到職實習日起算。
  (三)前為本局或所屬機構臨時人員經轉派為本局或所屬機構正額員工
        者,其臨時人員年資不予計算。
  (四)員工經應徵(召)服役者,期滿復職後,其在營服役之年資,准
        予合併計算。
  (五)復用人員應自復用後重新計算年資核給休假。
  (六)留資停薪人員留資停薪期間准予參加考成者,其休假年資准予併
        計;未參加考成者即為中斷。
  (七)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免職、休職處分或科刑判決,經予復職者,
        其年資不因之中斷。
  (八)雇工及業務服務員考取或轉換為差工以上需參加電信機構舉辦之
        職前訓練者,於受訓期滿次日返局報到工作,如前後銜接未曾一
        日中斷者,始得併計年資辦理休假,惟如因交通受阻或其他特殊
        因素無法於受訓期滿之次日返局報到者,可詳敘事實檢具滯留當
        地電信局長出具之證明專案報各管理局、所核辦。
  (九)現役待退軍官參加退除役軍人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任用,其
        服務年資前後未曾中斷者,准接算軍中服務年資辦理休假。
  (十)現役待退軍官凡經辦理假退役後轉業人員,應視同退休、退職不
        予併計休假年資。
  (十一)軍中退伍士官兵,經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轉任為
          工友(雇工),如退伍時未領一次退伍金,且退伍日期與轉任
          日期銜接者,軍中服務年資可併計辦理休假。又如先安置至甲
          機關擔任工友(雇工),因故經輔導會再度安置至乙機關服務
          ,其退伍日期及二次轉任日期前後銜接,准將軍中及甲機關服
          務年資併計辦理休假。
四、排定員工休假日期及填造輪流休假清單:
  (一)本局各處室及所屬機構應於每年度休假開始前一個月將應准休假
        員工,就服務年資、考成分數及業務需要情形,依其可休假總天
        數之各半分別在上、下半年度排定休假先後次序,並填造清單,
        據以核給休假。
  (二)各單位每月休假人數應以上、下各半年度休假總人數六分之一為
        原則,但餘數仍得平均分排在各月份內。
  (三)在上年度考成未發表前凡合於本注意事項二-(一)之規定者,
        均暫准列入員工休假清單內,但各主管認為其考成有不滿七十分
        ,或考評結果不予加薪之可能者,應將其休假日期列在較後之月
        份,以便考成發表後處理。
  (四)現服役中員工亦應暫先排定休假日期,並於備註欄內註明「開始
        服役年月日」。
五、員工休假或改發不休假加班費:
  (一)核定休假員工休假前,應報請其直接上級主管核示,直接上級主
        管如准予休假,即應指定其工作代理人選,如因調度困難,基於
        業務上需要無法給予休假者,予以改發不休假加班費。應否給予
        休假或改發不休假加班費,由直接上級主管,視實際情形決定之
        ,休假員工本人,不得有所要求
  (二)求員工在休假年度內因具有請假原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給
        予公假或應召服役者得保留其假期,如至年期終止仍未返局休假
        者,改發不休假加班費,惟全年度不在局工作者,不得改發不休
        假加班費。
  (三)在休假年度內排定休假期間請長期病假者,其休假之假期,准予
        保留,以延至年期之末為限,不得續予保留,但在該年度內有上
        班工作者,得按規定改發不休假加班費。
  (四)凡本局員工因公在國內外考察、進修、研習、訓練期間在六個月
        以上,合於本注意事項二-(一)之規定者,返局服務當年,准
        予比照休假。其休假月份應排列預定返局日期之後,並於備註欄
        內註明。
  (五)員工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構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
        ,並保留休假。
  (六)員工休假應以半天為單位,不得以小時計算。
  (七)員工平時已有之請假紀錄,應不得以其剩餘之休假按日抵銷而視
        同全勤。
  (八)凡按前一年薪給核給不休假加班費者,經次年考成核定晉級後,
        准予補發其不休假加班費差額。
  (九)離職人員(不問其離職原因)於離職事故發生前之休假天數,於
        離職時准予核給不休假加班費銷除。
  (十)員工因案停職不能在年度內休假者,不得在下年度補休或補發不
        休假加班費,惟如在當年度下半年停職者,其上半年可休假而尚
        未休假亦未改發不休假加班費之休假日數,得發給不休假加班費
        。
  (十一)員工奉派帶職帶薪出國進修,至年終尚未回國者,應不准其休
          假亦不得發給不休假加班費,惟如在當年出國進修者,其可休
          假而尚未休假亦未改發不休假加班費之休假日數,得發給不休
          假加班費。
  (十二)員工休假係採按年結算原則,每年之休假應在當年度內實施,
          超過年度者不得追溯既往之假期補休。
  (十三)員工利用休假出國觀光或探親,期間在一個月內之星基例假日
          ,得予扣除。
  (十四)員工利用休假出國觀光或探親,應依既定行程於假期內返國,
          在國外期間除因病得依規定核給病假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續請
          休假或事假。
  (十五)因公奉派帶出國人員,不得於出國前預請在國外休假或事假,
          以便提前出國或延後返國從事觀光或探親等活動。
  (十六)員工請休假日數逾可休假日數及已發不休假加班費後再請休假
          者,逾期休假部分以事假處理;所領改發不休假加班費日數逾
          可休假日收者,逾領部分填報「 p60」員工薪津追補追扣清單
          (內容及原因代號填『 2』)由電腦在薪津中扣回。「 p60」
          之填法請參照「電信人事及薪工資料電子處理準則」。
  (十七)截至十二月底止,員工因公未能休假所剩天數,由電腦自動改
          發不休假加班費,金額直接打入次年二月份薪工表,同時打出
          「員工休假剩餘天數統計表」轉送各機構人事單位查對。
  (十八)各機構首長休假,應報請上級機構核備。
  (十九)因公不能休假應改發不休假加班費者,由各單位依規定按月填
          造「不休假報告表( p42)乙份,逕寄電信總局會三科電子計
          算機處理。
  (二十)休假人員所遺工作,就現有人員加班調度者,應填「逾時工作
          車膳費及誤費報告表( p41)薪津代號(09)乙份,逕寄電信
          總局會三科電子計算機處理(與其他加班分開單獨填報)。僱
          用短期定期性臨時差工或替工調度者,應填臨時人員工資清單
          送人事單位審核。
  (二十一)各單位員工對因公不能休假改發不休假加班費及休假人員所
            遺工作之調度,應嚴加審核,如有冒濫,其有關人員應視情
            節之輕重,按「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及「交通事業電信
            人員獎懲標準表」之挸定議處。
            1.員工應將必須更改休假日期理由連同證明文年簽報單位主
              管從嚴核實並簽註具體意見後報由機構首長核准。
            2.經核准更改休假日期後,得視其需要將上、下半年或全年
              度所領不休假加班費全額一次由電腦在薪津中扣回,不得
              要求僅扣回上述款項之一部份或分次扣回。
            3.不休假加班費扣回後,其扣回不休假加班費之休假假期,
              應在年底前休完,如有剩餘不得再行要求改發不休假加班
              費。
            4.不休假加班費經核准由電腦在薪津中扣回時,各機構應填
              報「 p60」員工薪津追補追扣清單通知電信總局會三科由
              電腦在薪津中扣回。其填報方式,除最右一欄「內容及原
              因」應填「 5」,以表示扣回原領不休假加班費,另天數
              欄所填天數應與原填報支領
六、員工休假所遺工作之調度:
  (一)擔任輪值及窗口工作人員(包括機、報、話房、營業窗口、報話
        投送)及機線外勤人員休假所遺工作,應就現有人員中妥為調度
        ,如調度確有困難,得僱用短期定期性臨時人員或現有人員中加
        班調度。
  (二)僅設一人之單位或經辦業務無法間斷之人員(包括話務觀察員、
        船舶電臺檢查員、市話營業員、長市話冊報人員)休假所遺工作
        得就現有人員中加班調度。
  (三)僅有業務士一人之局(無工友雇工),業務士休假時准僱短期定
        期性臨時差代替工作。
  (四)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友、雇工休假所遺工作,應就現有人員中妥為
        調度,如調度確有困難,得僱用短期定期性替工或就現有人員中
        加班調度。惟擔任非輪值班務(如雜役)之工友、雇工休假所遺
        工作,應就現有人員中自行調度,不得僱用替工或加班調度。
  (五)司機休假所遺工作,應就現有人員妥為調度,如調度確有困難,
        得僱用短期定期性臨時司機替代。
  (六)管理單位人員休假所遺工作,應就現有人員中自行調度,不得僱
        用臨時差替代或報支加班費。
七、其他:
  (一)員工輪流休假,由各單位依照規定自行辦理。
  (二)業務服務員、實習員、實習佐、司機、差工、電務人員、護士(
        不含約僱護士)休假假期,比照士級以上人員辦堙,其中實習員
        、實習佐之休假,並不受本注意事項二-(一)-1規定之限制
        。
  (三)雇工(工友)休假假期按電信總局雇工管堙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