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修正

第二節  基本乾舷
第一百九十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甲型船舶,符合本章有關各條規定時,其
基本最小夏期乾舷得依附表九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乙型船舶,符合本章有關各條規定時,其
基本最小夏期乾舷得依附表十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乙型船舶,其乾舷豁減值得比照第一百十
四條及第一百十五條規定,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列相當船長基本乾舷值之
差額規定豁減。
第一百九十三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乙型船舶,在第一位置上未設有鋼質箱形
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之勘劃得以附表十
為基準,並依附表三所列數值增加之。
第一百九十四條
駁船或其他無獨立推進裝置之船舶,均依本規則有關各條之規定辦理。
無人員配置之駁船,無需依照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如其
乾舷甲板上僅有較小之進出口並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附有墊圈之氣候
密艙蓋者,其指定之乾舷得較依各有關條款規定計算所得之乾舷值減少百
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