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修正

第二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第一節  艛端艙壁及門扉
第七十三條
封閉船艛暴露艙壁之結構,應具有驗船機構核可之足夠程度。
第七十四條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之所有開口,應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之氣候
密門扉;本項門扉應永久固著於艙壁上,並應加框及防撓裝置,使其全部
構造能與未經開口之艙壁強度相等,且關閉時具有同等氣候密性。
門扉之氣候密關閉裝置,應包括墊片及扣閂或其他同等功效之裝置,此等
裝置應永久固著於艙壁或門扉上,且應使門扉能自內外啟閉。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開口處之門檻,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距甲板之高度至
少應為三八0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