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修正

第一百十九條
船舶之肥瘠係數大於零點六八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基本乾舷,經依
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修正後,應再乘以下
式之值:

(Cb+0.68)/1.36

Cb:為船舶肥瘠係數。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之船艏高度,係指在艏垂標上,自用以釐定夏期乾舷設計吃水
之俯仰水線至暴露甲板舷邊之垂直距離。其高度不得少於依左列公式計算
所得之公釐數:
一、船長未超過二五0公尺者:
    56L(1-L/500)1.36/Cb+0.68
二、船長等於或大於二五0公尺者:
    7000×1.36/Cb+0.68
L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計。
Cb為肥瘠係數,其值如小於0.六八時,仍以0.六八計。
第一百九十五條
船舶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九十二條或第一百九
十三條規定修正後,應乘以下式之數值:

(Cb+0.68)/1.36

Cb:為船體肥瘠係數,Cb小於零點六八時,以零點六八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