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客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修正

第九章  船上秩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乘客在船上,應接受船長之指導,遵守船上秩序。
第一百二十二條
乘客在船上不得酗酒、賭博或其他不法行為,如有故違,船長有制止之權
,不服從制止者,船長得強制執行,並得邀請其他乘客予以作證。
第一百二十三條
乘客在船上遇有生育、死亡、失蹤或傷害時,船長應將其事實經過,記載
於記事簿上,並簽發證明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船上禁止乘客進入之處所及不可接近或觸摸之設備,應有顯明之標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船員之床位,除因特殊事故經船長特許者外,不得供乘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