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六節 船舶垃圾溶化粉碎器
第二百二十四條
船舶裝置符合第二章第六節規定之垃圾溶化粉碎器者,得依海水污染管理 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將食物廢料排洩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