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二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第二百五十一條
船舶總噸位未滿五百者,經航政機關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 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第二百五十二條
船舶總噸位滿五百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經航政機關 認為必要之船舶並應裝置雷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