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修正
第六節 垃圾溶化粉碎器
第二百零四條
垃圾溶化粉碎器之性能,應能將經溶化或粉碎處理之食物廢料、紙製品、 破布、玻璃、金屬、玻璃瓶、陶土器及類似廢物垃圾,通過小於二五公釐 開孔之過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