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修正
第八節 雷達詢答機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十二
搜救作業用救生艇筏雷達詢答機,其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
二、發射頻率為九二00兆赫至九五00兆赫之間,以脈波型式傳送,有
效等向輻射功率為四00毫瓦。
三、接收機有效靈敏度應達到每平方公尺0.一毫瓦以上,收受雷達詢間
後每五微秒掃描二00兆赫頻寬,每一詢答機回應十二次掃瞄以產生
十二個光點之直線於搜救雷達幕上,脈波回復頻率為一千赫。
四、可由任何船員輕易啟動或以自動方式開啟,並裝有防止意外啟動之裝
置。
五、自二十公尺高度落入水中不致受損,於水深十公尺處可持續五分鐘水
密。在規定之浸水條件下承受攝氏溫度四十五度之熱衝擊時,亦能保
持水密性。並可在周圍溫度攝氏零下二十度至攝氏五十五度間正常操
作,及在攝氏零下三十度至攝氏六十五度範圍內儲置不致受損。
六、不受海水或油之不當影響。長期暴露於陽光亦不致劣化。
七、雷達詢答機之電池應有足夠之能量先置於待機狀況九十六小時,並在
待機期間之後尚能於一千赫脈波回復頻率連續詢問時,供詢答發射至
少八小時。
八、裝有視覺及(或)聽覺之指示設備,以指示正確之操作並指示遇險人
員該機業為雷達所啟動。此外,應具有待機狀態之指示器。
九、如非與救生艇筏成一整體,則應能浮起。如能漂浮,應具有適於作繫
索用之短浮索。
十、具有不致傷及救生艇筏之外部構造。外部表面並應採黃及(或)橙色
,並明顯標示有簡單之操作說明及所用原電池組之有效日期。
十一、當航海雷達具有十五公尺高之天線,在相距至少達五海里處詢問時
,該詢答機應能正確操作。當在三千呎高之飛機雷達以至少十千瓦
尖峰輸出功率對距離不少於三十海里之詢答機詢問時,該機亦應能
正確操作。
十二、垂直天線極座標圖與流體動力特性,應使雷達詢答機能在猛浪狀況
下對搜救雷達回應。天線裝置高度應高出海平面一公尺,天線極座
標圖在水面上應大致為全向性,並可利用水平極化以發射及接收。
天線垂直波束寬度不少於正負十二.五度,天線水平波束寬度少於
正負二分貝。應備有與救生艇筏上之天線座一致之天線桿或其他裝
置,並備有圖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