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氣墊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修正
第五章 設備
第一節 救生設備
第五十八條
氣墊船各項救生設備,應能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救生設備編第二章有關之
規定。
第五十九條
救生筏、救生圈、救生浮具及救生衣之配備規定如下: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之氣墊船:
(一)應備有總容量足敷容載核定全船人數之救生筏或救生浮具。
(二)應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配備成人救生衣一件,氣墊客船並應另
備至少百分之十五兒童用救生衣。
(三)應備有至少二個救生圈,其中一個至少附有救生索,另一個附
有自燃燈。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之氣墊船,應備有總容量足敷容載
核定全船人數之救生筏、救生浮具或救生衣。
前項救生衣得採用充氣式者。救生筏、救生圈或救生浮具經航政機關認
可得准儲放於艙內適當之處,但以易於取用並有明顯之標示為限。
第六十條
氣墊船應配備易固定於船舷並能迅速取用之有效救生浮繩一條。及落水
人員攀登船舶之設施。
第六十一條
氣墊船應備有無線電求救信號自動發射器一套。但航行內水、短程內水
區域或航線或僅航行於距一安全避難港在二0浬以內,或僅航行於距岸
一浬以內者,得免之。
第六十二條
氣墊船應配備之降落傘式救難信號,除救生筏上者外,依左列規定: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者,至少四個,如僅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得
減為二個。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者,至少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