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登記法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五日 修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處理登記之主管機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 處分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六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