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修正
第七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第六十二條
第貳等級船舶各部分所裝用之不燃材料及可燃材料,仍應符合第三十一條 第壹等級船舶之規定。
第六十三條
第貳等級船舶構造之細目及其他雜則仍應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