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自用遊艇在中華民國水域內航行靠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 法管理之。
外僑自用遊艇應限於自身娛樂之用,不得搭客、載貨。
外僑自用遊艇在有航政機關地區由航政機關管理、未設航政機關地區、 由當地縣市政府管理。
外僑自用遊艇行駛地區限於內河及港內,如駛出港口外海,應事先報經 內政部警政署核准。
外僑自用遊艇由國外來臺或駛往國外港口,應比照一般船舶進出港之規 定,先向航政機關辦理簽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