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採用「遠距識別與追蹤系統」(LRIT)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制(訂)定
主旨:採用「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遠距識
別與追蹤系統」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據:船舶法第87條之10。
公告事項:
一、國際海事組織之海事安全委員會(簡稱 MSC)業於
2006年5月第81次會議通過MSC.202(81)決議案,
採納「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 公
約)修正案,增訂第五章第19-1條「遠距識別與追
蹤系統」(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
ckingofShips, 簡稱LRIT)之規定,自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MSC 再於2008年 5月第84次會議通過
MSC.263 (84)決議案,修訂LRIT性能標準與功能
要求,並於2008年6月5日發布 MSC.1/Circ.1256(
LRIT系統執行準則)及MSC.1/Circ.1257(LRIT 資
訊傳輸要求之檢驗及認證準則)等 2則通函,為符
合國際公約規範,爰採用 SOLAS公約之LRIT規定。
二、有關LRIT相關規定如下:
(一)LRIT規定適用於下列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
1.所有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總噸位300 以上貨船,包括高速貨船;
3.移動式海上鑽井裝置。
(二)LRIT船載設備必須每日 4次(每6小時1次)自
動向數據中心傳送下列基本資料:
1.船舶識別;
2.船舶位置(經緯度);
3.提供船舶位置之日期、時間。
(三)船舶應裝設LRIT船載設備,實施日期時程表如
下:
1.2008年12月31日以後建造的船舶,自建造日
期起實施。
2.2008年12月30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1)航行A1/A2或A1/A2/A3 海域者,最遲於20
08年12月31日之後的第一次無線電設備檢
驗。
(2)航行A1/A2/A3/A4海域者,最遲於2009年7
月 1日之後的第一次無線電設備檢驗。
3.船舶之航行海域為A1,並已裝有船舶自動識
別系統(AIS) ,得不依本規定辦理。
(四)LRIT之主要系統架構如下:
1.船載設備(Shipborneequipment):該設備
應自動傳送船舶LRIT資訊。
2.LRIT數據中心(Data Centre,簡稱DC):主
要為蒐集、傳送本國籍船舶或申請接收1000
海浬以內外國籍船舶之LRIT資訊。
3.應用服務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
ders,簡稱ASP):主要提供數據中心與通訊
系統(衛星地面站)之傳輸界面及其相關應
用服務,ASP 應由政府部門認可。
4.國際數據交換( International Data Ex-
change, 簡稱 IDE):主要係綜理各國數據
中心間之資訊交換。
(五)船舶配置之LRIT船載設備必須符合 MSC.202(
81)、MSC.263(84) 決議案及 MSC.1/Circ.
1256、MSC.1/Circ.1257 通函所訂有關LRIT的
性能標準和功能需求的規定,並由政府認可之
ASP(Recognized ASP) 或授權測試 ASP(
Authorized testing ASP)辦理符合測試作業
,及簽發「符合測試報告」(Conformance
Test Report)。
三、檢附 MSC有關LRIT規定之相關決議案參考文件,包
括MSC.202(81)、MSC.263(84)、MSC.1/Circ.
1256及MSC.1/Circ.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