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遊艇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力帆船:指船底具有壓艙龍骨,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
    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
    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俱樂部型態遊艇:指社團法人所擁有,只提供會員使用之遊艇。
四、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
    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三條
遊艇每次發航前,遊艇駕駛應落實航行前準備,始得出港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