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遊艇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修正

第五章  乘員定額
第三十二條
乘員定額於新船建造完成後、自國外輸入、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或
船身經修改而施行驗證時,依據驗證機構核定之乘員限載人數,由航政機
關登載於遊艇證書。
前項乘員定額以第三十三條之計算結果為上限。但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
第三十三條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其乘員定額及設計等級依國際標準組織之IS
O 12217標準計算及區分為A、B、C及D四級(對照表如附件四)。
前項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其設計等級應至少為A級或B級,或
經航政機關認可,以其他規範計算具有與A級或B級相同等級者。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遊艇之乘員定額,以在任何裝載狀態下所有
乘員集中於甲板一舷時,船身橫傾不得超過以度量計之傾斜角度為十度。
前項之計算,以每人重量七十五公斤為準。
第一項遊艇屬動力帆船者,乘員定額依附件五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