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 I「防止油污染規則」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制(訂)定
主旨: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 I「防止油污染規
則」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於 102年(西元2013年) 1月 1日起禁
止 5,000載重噸以上非載運重油,以及 600載重噸以上載運重油之
外籍單殼油輪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工業港及其錨泊區與離岸設施案
。
依據:商港法第七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 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於2003
年12月第50次會議通過之MEPC.111(50)決議案,修訂「防止船舶
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 I「防止油污染規則」第20條及第
21條之規定,為保護海洋環境,僅允許 5,000載重噸以上非載運重
油,以及 600載重噸以上載運重油,且通過船況評估方案(Condit
ion Assessment Scheme , CAS)檢查之外籍油輪,使用至25年船
齡或 101年(西元2012年)12月,以先到期者為準,並於 102年(
西元2013年) 1月 1日起全面禁止外籍單殼油輪進入我國國際商港
、工業港及其錨泊區與離岸設施。
二、「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 I「防止油污染規則」
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以及該等規定之管制重點如附件,本案另載
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
告發布令」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