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訂定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轄區內發生海難而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交通部應主動或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提供相關救災技術 、現有人力設備或協助現場災害搶救工作。
三、支援時機: (一)於海難發生時,交通部及所轄商港管理機關視實際災害緊急狀況 ,即就近主動支援協助。 (二)於海難發生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向交通部及所轄商港管 理機關提出申請支援協助時。
四、支援程序: (一)交通部及所轄商港管理機關主動派遣專業協調人員赴現場支援協 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所轄商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時,應填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海難災害支援申請單如附表,緊急時 得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先行申請辦理。
五、支援項目: (一)消防搶救。 (二)船員或旅客非常事故之協助。 (三)相關災害搶救設備及技術之支援。 (四)相關航政監理資訊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