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並自102年8月20日生效 制(訂)定
一、為落實船員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雇用人應依其船舶特性及營業態樣,於船員工作守則明定船員及雇用
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其有關要求不得低於本注意事項之標
準。
雇用人及船員均應遵守前項規定,共同防止船上職業災害發生。
三、本注意事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災害:係指船員就業場所之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
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船員疾
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二)危險物質及有害氣體:指依「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nternatio
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IMDG code)」及船舶危
險品裝載規則第六條規定之物品,詳如附表。
(三)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四、雇用人應依船員服務規則第八十三之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成立船舶安全
委員會,其應具備下列職能:
(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及防止職業災害相關規定事項之準備。
(二)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及防止職業災害之訓練及計畫。
(三)透過影片、傳單、通知及手冊等形式,宣傳有關職業安全、健康
保護及防止職業災害相關訊息。
(四)提供船員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及防止職業災害之資訊及物品
。
五、雇用人發布船上特殊危險資訊之措施,應使所有船員注意。
六、雇用人應利用其船舶之統計資料及航政機關之一般性統計資料,進行
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之風險評估。
七、船上安全衛生保障及防止職業災害之事項由船長負責統籌管理,船長
並得依實際需要,指定船上各部門之管理級船員擔任安全衛生管理人
員。
八、雇用人應要求船長指揮船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事先檢查及整修作業所需之設備用具等。
(二)有關安全裝置、探測器具、滅火器具、安全護具及其他預防危險
設備用具等之檢查與整修。
(三)對於危險性或有危害情況之作業,應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應變措施
。
(四)職業災害原因之調查及補救報告。
(五)安全作業之定期培育及訓練。
(六)安全管理記錄及保管,其紀錄保管五年。
九、為確保船上個別作業之安全衛生,雇用人應提供相關保護設施,並要
求船長指揮辦理下列事項:
(一)火藥類作業場所內(不含火藥類裝卸作業):
1.嚴禁煙火。
2.嚴禁放置易燃物。
3.地面鋪設防止衝擊之非易燃性保護墊。
4.嚴禁使用產生火花或高溫之器具。
5.嚴禁非作業人員靠近。
(二)使用具引火性、可燃性之塗料或溶劑,進行塗裝或除漆作業時,
作業人員應使用口罩、保護手套及其他必要安全護具。
(三)焊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
1.事先檢查焊接裝置之功能,並確認作業場所及其附近無可燃性
或易爆性之氣體。
2.嚴禁作業場所及其附近放置易燃物。
3.乙炔熔斷器附近嚴禁煙火。
4.乙炔熔斷器附近嚴禁會產生火花或高溫之器具。
5.嚴禁將乙炔熔斷器放於高溫、通風不良或震動較大之場所。
6.嚴禁作業人員身體潮濕時,進行電焊作業。
7.作業人員應使用護目鏡及保護手套。
8.嚴禁非作業人員靠近作業場所。
9.作業場所附近應放置適當數量之滅火器具。
(四)檢測危險物質時:
1.事先檢查探測器具之功能。
2.艙內或密閉空間可能存在危險或對人體有害之物質時,不得進
入檢測取樣。若必須進入,應提供相應之呼吸器具、護目鏡、
護身衣、保護手套等必要之安全護具。
3.作業人員遇有頭痛、暈眩、嘔吐等身體不適或發生其他事故時
,應立即停止作業,且在確認安全之前不得再進行該作業。
4.身體不適者,應立即送醫受診或採取其他適當之急救措施。
5.嚴禁作業人員將可能受污染之物品攜至住艙區域。
6.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
(五)在可能散發有害氣體或缺氧之處作業時,應要求作業人員攜帶偵
測器,並採取下列措施:
1.作業開始前與作業中,至少每隔三十分鐘應檢測一次有害氣體
與氧氣含量,必要時,應增加檢測次數,若檢測結果指出有害
人體時,必須抽換空氣。
2.作業中應適當抽換空氣,作業人員應使用呼吸器、護目鏡、保
護衣、保護手套等必要之安全護具。
3.作業人員遇有頭痛、暈眩、嘔吐等身體不適或發生其他事故時
,應立即停止作業,且在確認安全之前不得再進行該作業。
4.身體不適者,應立即送醫受診或採取其他適當之急救措施。
5.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
(六)離作業甲板兩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時:
1.作業人員應裝配使用安全帽及附安全繩之安全帶。
2.禁止使用機械動力之吊板。
3.在煙囪、汽笛、雷達、通訊天線等設備附近作業時,應將作業
內容以書面方式事先通報有關單位或人員。
4.作業場所下方禁止通行。
5.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但兩人以上一起
作業時,不在此限。
6.除緊急情況外,航行中不得從事離作業甲板兩公尺以上之高處
作業。
(七)船體或兩舷外從事塗漆或除漆作業,將身體重心外移舷外時之措
施及裝置設施:
1.作業人員裝配使用安全帽及附安全繩之安全帶。
2.作業人員使用安全之昇降用具。
3.使用踏板在船體或兩舷外工作時,應掛告示板。
4.嚴禁於作業場處附近排放 水或污穢物。
5.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但兩人以上一起
作業時,不在此限。
6.在作業場所附近放置即刻能使用之救生圈等救生用具。
7.除緊急情況外,航行中不得從事將身體重心外移舷外之作業。
8.應採取防止海水污染之措施。
(八)進行易受灼傷或燙傷之工作時,作業人員應穿戴防熱手套、護身
衣等安全護具。
(九)搬運重物時:
1.作業人員應穿安全鞋,戴安全帽及其他保護用具。
2.使用鋼索、滑車、接環等工具時,應注意其容許負荷,不得超
出使用範圍,並應注意其嵌合部位,不得讓其脫落。
3.嚴禁非作業人員靠近。
(十)使用吊貨設備從事作業時:
1.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及其他保護用具。
2.事先檢查吊貨設備及其附屬裝配之狀況。
3.檢查橫移吊貨設備之固定位置是否適當。
4.吊貨設備應由熟練人員操作。
5.更換鋼索、滑車等工具時,應先將吊桿固定於安全處所。
6.更換鉸機配件前,應先切斷電源,並啟用安全裝備。
7.調整捲揚機及鋼索時,應綁緊衣物,避免被絞入。
8.調整吊桿角度、貨物吊上吊下或移動作業時,吊桿下方設置警
戒區域,嚴禁他人進入。
9.作業指揮人員應與甲板、船艙、岸上人員以穩妥之通訊方式保
持密切聯繫。
(十一)錨泊或繫船作業時:
1.事先檢查錨機、絞纜機之動作狀況及錨鏈、纜索之狀況。
2.作業人員不得觸及錨機活動部位或錨鏈纜索,亦不得讓其他
人員隨意靠近。
3.下錨前應確認錨鏈艙內或錨鏈落下之水面等,均無人員。
4.在浮筒上作業時,應指派具有經驗者擔任。
5.擔任繫船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及其他護具。
6.對錨泊或繫船作業須以捲揚機作調整時,應綁緊衣物,避免
被絞入。
7.作業指揮人員與錨鏈艙內、浮筒或岸上帶纜之人員,以穩妥
之通訊方式保持密切聯繫。
(十二)進行易有觸電危險作業時:
1.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並穿橡膠長靴及使用其他必需之防
護用具。
2.應先切斷通往工作場所之電源,並通告該場所嚴禁接通電源
。
3.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但兩人以上一
起作業時,不在此限。
(十三)除銹及操作工作機械時,為防止鐵銹危害眼睛,應要求作業人
員戴護目鏡或使用其他防護用具。
(十四)容易散發粉塵之作業環境,應實施強制通風或地面灑水等措施
,並要求作業人員配戴防塵呼吸器具、護目鏡及其他必要之保
護用具,且視情況使用塗敷劑等措施。
(十五)進行散發可燃性粉塵作業,應具備防爆性能構造之環境通風設
備。
(十六)鍋鑪作業人員應採取增添防熱板之措施,並使用防熱帽、護身
衣、防熱手套等保護用具。
(十七)艷陽下甲板作業人員應採取增添遮陽棚之措施,並使用防熱帽
、防曬眼鏡及塗防曬油等保護用具。
(十八)艙內清洗而浸於水中之作業人員,應使用保護帽、防水衣、防
水手套、長筒靴,並應預防體溫降低或皮膚浮腫。
(十九)寒冷地域甲板作業或在冷凍艙內之作業人員,應使用防寒帽、
防寒衣、防寒手套等防寒用具及護膚膏等措施。
(二十)為預防高速運轉機械作業產生噪音及震動,作業人員應使用耳
塞、防震手套等保護用具,並採取防震緩衝等措施。
(二十一)開關艙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戴安全帽及止滑之安全鞋,其
作業場所下方嚴禁他人進入。
(二十二)船艙內作業時:
1.作業人員應穿戴安全帽、止滑安全鞋或其他必要之安全護
具。
2.作業樓層之下層,為防止人員墜落或物件掉落,應嚴禁他
人進入。但設有防墜安全網或防墜墊設施者,不在此限。
3.在離作業甲板兩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時,應設置防墜安全網
或防墜墊等設施。但作業人員有使用防墜器及安全帶者,
不在此限。
4.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但兩人以上
一起作業時,不在此限。
5.作業人員於船艙入口處,懸掛告示牌,讓他人識別作業進
行中。
(二十三)動力機械修理作業或零件更換作業時:
1.作業人員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其他安全護具。
2.應事先切斷電源、電源箱上鎖、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其他
適當之安全措施。
3.作業人員應綁緊衣物,避免被絞入。
十、雇用人應加強辦理保障船上船員職業安全衛生及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
各項工作訓練,並落實船舶安全委員會功能,隨時改善工作環境及措
施。
十一、船長應至少每月召開一次船舶安全會議,就船上安全衛生事項進行
檢討,提報雇用人採納。
十二、雇用人應訂定船上發生職業災害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就下列船
上職業災害,立即進行調查分析,於二個月內提送補救報告予航政
機關: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其他經航政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